返回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行業資訊 → 基坑坍塌損失4千萬!判決施工單位承擔25%責任!監理單位承擔10%責任!
2024-04-28 15:40:15http://www.callls.com
有讀者分享一個“基坑坍塌”司法判決案例,非常的經典,值得細細研究。
云南某項目在基坑施工的過程中,導致毗鄰的派出所辦公樓及某小區10棟房屋出現地基下沉、開裂等受損情況,同時,造成周邊8戶住戶房屋部分受損,造成經濟損失約4000萬元。
這個案件在2018年經過了司法程序一審和二審判決,根據專家組的《專家咨詢意見》,專家組認為參建的本案六被告對造成白馬東區10棟房屋受損均有過錯。
不知道是幸運還是不幸。建設單位因為未審先建等原因承擔了主要責任。另外基坑設計單位提供的兩套圖紙讓圖審單位躲過一劫。
最終判決勘察、圖審、監測單位不承擔責任,但基坑設計單位承擔5%責任被判賠償約170萬,另外施工單位承擔25%責任,建設單位承擔60%責任,監理單位承擔10%責任。
但這個案件中各方的套路我們都非常的熟悉。值得好好學習研究,避免犯下類似的錯誤,否則,能不能像本案中參建單位這么幸運都是兩說了。
根據云南省住建廳、昆明市住建局、西山區住建局等單位組織的專家對白馬東區房屋受損的原因及參建單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專家組對參加單位提交的資料審閱分析后,最后形成《專家咨詢意見》。
一、原因分析
1、10棟房屋發生地基沉降、開裂、房屋傾斜等受損情況是廣電公司進行西山區城中村5號片區改造項目深基坑開挖施工導致的。
2、某項目深基坑開挖施工過程中,基坑出現部分截水帷幕失效(引起基坑坑壁大量粉細砂和圓礫、礫砂等透水層內的地下水流失)、局部支護結構失效(部分支護樁斷裂、部分錨索錨固力下降、錨索錨固失效)等情況是造成基坑周邊10棟房屋發生地基沉降、開裂、房屋傾斜等受損情況的主要原因。
二、深基坑工程參建單位存在的問題
專家組認為參建的本案六被告對造成白馬東區10棟房屋受損均有過錯。
基坑支護工程勘察單位
(1)勘查未按《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2012)、《建筑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87-2012)等規范和規定要求,針對本基坑開展有效、詳實的專項勘查工作。取樣數量不足,未針對基坑場地內壓縮層土體的物理力學性能指標進行取樣,未開展基坑場地內壓縮層土體的物理力學性能試驗;在補堪過程中,42個鉆孔無一取樣孔,補充勘察意義不大。所提相應土層物理力學性能參數依據不夠充分。
(2)對基坑周邊建、構筑物基礎形式及埋深等周邊環境情況調查不夠充分。
(3)對基坑勘察報告和補充勘察報告前置審查意見未做出實質性相應和回復。
圖審單位作為勘察報告前置審查單位:
對勘察單位關于勘察報告前置審查的回復跟蹤、落實、把控存在問題。在勘察單位對基坑勘察報告和補充勘察報告前置審查未做出實質性相應和回復后,并未進行有效管控和把控。
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圖設計單位:
(1)在同一時間分別提供了兩份支護結構不同的施工圖,一份的支護結構為“排樁+內錨段擴孔壓力分散型錨索+局部角撐”,另一份的支護結構為“排樁+普通拉力型錨索+局部角撐”。
其中提交施工圖審查單位(圖審單位)的施工圖是“排樁+內錨段擴孔壓力分散型錨索+局部角撐”,而交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方)的施工圖是“排樁+普通拉力型錨索+局部角撐”。
在實際施工中,施工單位按未經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的“排樁+普通拉力型錨索+局部角撐”施工圖進行施工。
(2)設計單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深基坑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號)文件規定“必須嚴格按照審查過的深基坑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開展工作。
(3)設計文件中無基坑開挖圖,基坑支護設計依據不夠充分。
(4)在設計單位提交的基坑支護施工圖中,未明確標注對截水帷幕止水樁的垂直度專門要求。按設計施工圖和現行施工圖規范,長螺旋攪拌止水帷幕咬合樁(長螺旋攪拌樁與支護樁咬合形成止水帷幕)開叉難以避免。事實上,本基坑工程截水帷幕若要成功,則止水樁的垂直度需高于國家相關的規范。
(5)將本應由設計單位主持的“基坑滲水控制及止水結構補強”、“基坑陽角部位加固”、“支護樁斷裂及處置”等涉及基坑工程安全的重大設計變更,交由施工單位設計完成,不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管理規定的要求。
監理公司
(1)監理公司未按施工圖開展監理工作。在收到經施工圖審查單位(圖審單位)審查的施工圖后,仍無視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按未經審查的“排樁+普通拉力型錨索+局部角撐”施工圖進行施工后,僅在所收圖紙上做標注,未及時向工程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匯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按審查的施工圖進行施工的行為。
(2)監理公司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單位按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含圖紙)進行施工;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單位、第三方檢測單位按《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規定開展全面的施工監測,未有效督促施工單位、第三方監測對基坑地下水位、深層土體水平位移、基坑鄰近重要建(構)筑物(地鐵)和管線等開展監測,未有效督促施工單位在基坑開挖線外側設置回灌以控制地下水位平衡。
(3)在2012年8月發現基坑支護存在局部失效后,僅向建設單位發出關于基坑存在局部失效的監理工作備忘錄,在建設單位沒有任何反饋的情況下,不做出有效、果斷的決策,未及時向工程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匯報建設單位的行為。
(4)監理公司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深基坑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號)文件規定“必須根據規范、勘察報告、評審意見、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等有關資料文件,結合深基坑工程的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監理實施細則,明確關鍵工序和重要部位,做到100%旁站,對周邊環境變形的允許值、預警值發出預警通報,對放啊率、法規、規范和標準所規定需要檢驗檢測的項目必須跟蹤監督檢查,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開展工作。
即監理單位沒有全面徹底履行好工程現場監理職責,對與支護樁護壁泥漿制備、錨索成孔等關鍵工序、2012年12月基坑支護樁斷裂、基坑局部反壓回填等基坑搶險工序,未能做到100%旁站。
(5)監理公司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深基坑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號)文件規定“監理單位必須及時掌握監測數據,深基坑工程出現險情或發生事故時,須立即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開展工作。西山區城中村5號改造項目深基坑施工造成白馬東區10棟房屋發生地基沉降、開裂、房屋傾斜后,監理公司未立即向工程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
(6)監理單位關于隱蔽工程記錄混亂且與施工單位不一致。(7)在2011年西山區城中村5號片區改造項目深基坑開挖施工導致周邊派出所辦公室受損,2012年8月發現基坑存在局部失效、2012年12月基坑支護樁斷裂后,未采取果斷措施,未能及時發出停工令;在2013年3月5日深基坑開挖施工導致白馬東區10棟房屋發生地基沉降、開裂、房屋傾斜等受損期間,未主持召開過監理例會。
施工方作為施工單位:
(1)在施工前對基坑周邊環境(含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網)的調查不夠全面徹底深入,在基坑開挖、支護可能對周邊建構筑物(含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網)造成影響方面的準備不足。
(2)施工單位在基坑開挖和支護措施中未全面按《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開展有效的施工,即施工單位未及時在基坑開挖線外側設置回灌井及時回灌以控制地下水位平衡。
(3)施工單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深基坑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號)文件規定“必須嚴格按照審查過的深基坑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開展工作。
(4)施工單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深基坑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號)文件規定“施工過程中涉及重大的勘察設計、施工方案變更必須報建設單位重新組織專家評審,評審意見和修改后的方案必須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開展工作,及施工單位在接收到“排樁+普通拉力型錨索+局部角撐”施工圖,仍按原定“排樁+內錨段擴孔壓力分散型錨索+局部角撐”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導致錨索施工依據與現場驗收不符;也未針對“排樁+普通拉力型錨索+局部角撐”的設計方案編制相應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單位重新組織專家評審,并將評審意見和修改后黨的方案報安全建監管部門備案。
(5)施工單位明知按設計施工圖和現行施工技術規范,長螺旋攪拌止水帷幕咬合樁(長螺旋攪拌樁和支護樁咬合形成止水帷幕)開叉難以避免、可能存在基坑截水帷幕部分失效的情況下,未采取措施。
(6)施工單位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混亂且與監理單位不一致。
(7)施工單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深基坑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號)文件規定“必須制定防范深基坑垮塌事故的應急預案發生深基坑開挖圍護工程垮塌事故或嚴重威脅周邊設施、構建筑物安全時,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施工、建設、監理單位必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事故,并立即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嚴禁拖延或隱瞞不報”開展工作。
2011年西山區城中村5號片區改造項目深基坑開挖施工導致周邊派出所辦公室受損、2012年12月基坑支護樁斷裂、2013年2月至4月白馬東區10棟房屋發生大面積地基沉降、開裂、房屋傾斜等重大險情后,施工單位并未立即向工程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
質檢站作為第三方監測單位:
(1)未按《建筑基坑工程檢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以及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第三方監測工作合同的規定,開展全面的第三方監測工作。即未于2011年及時開展第三方監測,而是2011年3月份才開始監測。
(2)未按《建筑基坑工程檢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的規定開展全面的第三方監測工作。在監測報告顯示基坑支護結構錨索拉力不斷急劇下降的情況下,并未向建設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提供任何警示性文書提醒材料。
建設單位:
(1)未審先建。于2011年9月20日開始支護樁施工,2011年9月17日至9月23日期間即已施工了84顆止水樁,而基坑支護設計施工圖于2011年10月10日才通過審查。
(2)設計單位提供兩份支護結構不同的施工圖,建設單位管理人員并未發現并制止施工單位按未經審查的施工圖進行施工。
(3)未嚴格履行合同,造成第三方監測單位隨意安排基坑第三方安全監測開始時段,導致第三方監測工作嚴重滯后。
(4)在2012年8月收到監理單位關于基坑存在局部失穩的監理備忘錄后,并未給出任何回復,不顧工程安全。建設單位未按昆明市住建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深基坑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號)文件規定“必須制定防范深基坑垮塌事故的應急預案。發生深基坑開挖圍護工程垮塌事故或嚴重威脅周邊設施、構建筑物安全時,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施工、建設、監理單位必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事故,并立即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嚴禁拖延或隱瞞不報”開展工作。在2011年施工單位提出西山區城中村5號片區改造項目深基坑開挖施工導致周邊派出所辦公室受損,基坑周邊回灌井無法施工,2012年12月基坑支護樁斷裂,2013年3月至4月深基坑開挖施工導致白馬東區10棟房屋發生地基沉降、開裂、房屋傾斜等重大險情后,建設單位并未立即向工程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
三、法院判決
第一、關于地勘院是否有過錯,應否承擔相應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勘察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委托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按規定的時間提供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并對其負責,是勘察人的義務。本案,廣電公司與地勘院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約定地勘院應對勘察現場或附近的建筑物、環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評估,提出合理的降低或者避免不良的措施,報發包人評估。從地勘院出具勘察報告及補充勘察報告內容是完備的,勘察報告對基坑周圍的環境條件、設計和施工方案要考慮工程環境以及對周圍建筑的影響,基坑開挖建議采用樁+內支撐支護方案與深層攪拌止水帷幕聯合支護,確保周鄰建筑及道路管線、管網的安全等均以明確,并要求引起重視,但在地勘院勘察報告審查通過之前,廣電公司就已經開始基坑施工,施工過程中基坑支護失效,導致地基下沉周邊房屋受損與地勘院勘察報告無關,
地勘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關于安泰中心是否有過錯,應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問題
本院認為,國務院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列》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的規定。本案,安泰中心作為勘察報告(施工圖)前置審查單位,兩次向廣電公司出具云施審AT2012-055(1)(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審查意見:“勘察報告經審查基本符合相關規定,報告尚有不足之處,經補充、修改后可供設計使用”。廣電公司提交的勘察報告經安泰中心審查未通過,要求廣電公司補充修改后可供設計使用,但廣電公司未作回復,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廣電公司使用未經審查批準的圖紙施工,未審先建,對造成損害后果,
安泰中心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關于二勘院是否有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的規定。本案,二勘院作為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圖設計單位,對設計的施工圖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是其法定的義務,二勘院在同一時間分別提供了兩份支護結構不同的施工圖,其中提交施工圖審查單位(安泰中心)的施工圖是一套,而提交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中鐵公司)施工圖是另一套。設計文件中無基坑開挖圖、基坑支付設計不夠充分。二勘院不能提交證據證實為何在同一時間分別提供了兩份支護結構不同的施工圖。同時,二勘院將本應由設計單位主持的“基坑滲水控制及止水結構補強”、“基坑陽角部位加固”、“支護樁斷裂及處置”等涉及基坑工程安全的重大設計變更,交由施工單位設計完成,不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管理規定的要求,二勘院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關于監理公司是否有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監理公司應當嚴格依據經批準的施工圖進行監理是其法定的義務。《專家咨詢意見》明確監理未按施工圖開展監理工作,在發現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按未經審查的施工圖進行施工后,僅在所收圖紙上做標注,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在2012年8月發現基坑支護存在局部失效后,僅向建設單位發出關于基坑存在局部失效的監理工作備忘錄,在建設單位沒有任何反饋的情況下,不做出有效、果斷的決策,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也未及時發出停工令,監理公司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關于中鐵公司是否有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尊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及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起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起安全防護措施”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規定。
中鐵公司作為施工單位,確保其施工的基坑周邊建筑物的穩定和安全是其法定義務,其在明知建設單位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開工建設,使用未經審查批準的圖紙施工,《專家咨詢意見》,明確中鐵公司作為深基坑開挖的施工單位,在基坑開挖、支護可能對周邊建構筑物造成影響方面的準備不足,在基坑出現部分截水帷幕失效,局部支護結構失效,未及時在基坑開挖線外側設置回灌井及時回灌以控制地下水位平衡,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中鐵公司有過錯應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
中鐵公司認為,在大觀派出所的沉降達到預警值后,其向廣電公司兩次發函要求停工,但廣電公司回函繼續施工,并承諾一切責任由廣電公司承擔,中鐵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從中鐵公司提交的2011年11月30日廣電公司給中鐵公司的《工作聯系函》內容:“關于你部提出的西側派出所部位采取停工等緊急措施的事宜,現回復如下:該部位繼續開展施工支護樁和止水樁,如有問題我司負責”及2011年12月17日《工作聯系函》內容“關于派出所沉降的回復,該部位工作繼續施工”。
該兩份《工作聯系函》上有廣電公司項目經理“陳昌潤”的簽名及“廣電公司項目經理部”印章,廣電公司對該兩份《工作聯系函》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并申請對陳昌潤的簽名及項目經理部的印章進行鑒定,庭審后,廣電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簽名及印章難以取樣為由撤回鑒定申請,廣電公司應承擔舉證據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該兩份《工作聯系函》,本院予以采信。
證明在施工起初大觀派出所辦公室房屋出現沉降的情況后,中鐵公司向廣電公司發函要求停工,但廣電公司回函繼續施工,并承諾一切責任由廣電公司承擔,故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廣電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中鐵公司作為施工方明知沉降達到預警值后繼續施工的危害性,在廣電公司回函不同意停工的情況下,并未向有關部門匯報,仍然繼續施工,直至2012年12月3日,2013年4月19日,西山區住建局兩次向中鐵公司下發停工通知,中鐵公司才停止施工,故中鐵公司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第六、關于質檢站是否有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2011年10月11日廣電公司與質檢站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廣電公司委托質檢站對基坑支護工程及上部主體結構沉降進行監測,質檢站作為第三方監測單位,其監測的目的是提供警示性材料數據供廣電公司,從質檢站監測報告看,在2011年10月20日質檢站采用六種監測手段進行監測,2011年11月9日大觀派出所沉降達到報警值,之后,其他棟房屋陸續達到報警值,質檢站已及時提供數據給廣電公司,廣電公司當庭認可收到質檢站的檢測報告,質檢站已履行監測提供警示材料數據的義務,質檢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關于廣電公司是否有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及建設部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列》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的規定。本案,第一、廣電公司作為建設方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即要求施工方開工建設,廣電公司以《專家咨詢意見》為依據要求六被告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專家咨詢意見》明確廣電公司作為建設方,施工圖未經審查批準,未審先建,于2011年9月20日開始支護樁施工,2011年9月17日至9月23日期間即已施工了84顆止水樁,而基坑支護設計施工圖于2011年10月10日才通過審查。在設計單位提供兩份支護結構不同的施工圖,廣電公司管理人員并未發現,也并制止施工單位按未經審查的施工圖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大觀派出所辦公室房屋出現沉降的情況下,中鐵公司向廣電公司發函要求停工,但廣電公司回函繼續施工,并承諾一切責任由廣電公司承擔,故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廣電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廣電公司主張其應承擔的是行政責任,而非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故廣電公司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廣電公司主張要求二勘院、監理公司、中鐵公司承擔責任有相應的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地勘院、安泰中心、質檢站承擔賠償責任,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由二勘院承擔5%為1684899.64元;
由監理公司承擔10%為3369799.27元;
由中鐵公司承擔25%為8424498.18元,
由廣電公司自行承擔60%為20218795.64元。
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565號
關鍵詞:建筑加固工程,結構加固工程,房屋安全鑒定,別墅改造,工廠加固,加裝電梯,減隔震工程,光伏加固,別墅加固,結構加固,安全鑒定,房屋鑒定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監理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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