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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14:56:14http://www.callls.com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浙江省串通投標案的3則刑事判決書。共12人被判刑,涉案金額上千萬!
合謀串通投標,12人被判刑!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以來,王某、蔣瑋琪(均已判決)合謀承攬浙江省義烏市的多個建設工程項目,并組織多家陪標公司進行串通投標。涉案的工程具體如下:
1.義烏市佛堂鎮寺口村等3村千畝方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項目一標段,2022年10月28日開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2470萬余元(簡稱“1號工程”)。
2.義烏市稠州北路8號改造項目,2022年11月4日開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2290萬余元(簡稱“2號工程”)。
3.義烏市東部拓展區土石方工程,2022年9月26日開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4151萬余元(簡稱“3號”工程)。
以下3則判決書被判刑者均為參與以上工程串通投標活動的人員。
01
現已查明,被告人黃某某在上述1號、2號、3號工程中,根據王某(另案處理)的安排,使用某某公司及聯系的其他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在2號工程中,被告人黃某某聯系的陪標公司中標,后由其聯系將工程轉包給王某(另案處理)等人。
被告人郭某某在上述1號、2號工程中,根據被告人黃某某的安排,使用a公司及聯系的其他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黃某某在上述2號工程中,根據翁某(另案處理)的安排,聯系多家公司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楊某某在上述2號工程中,根據被告人黃某某的安排,使用b公司及聯系的其他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吳某某在上述2號工程中,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的安排,使用c公司及聯系的其他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后某某公司中標并轉包給王某(另案處理)等人。
被告人章某某在上述2號工程中,根據翁某(另案處理)的安排,使用d公司及聯系的其他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郭某某、黃某某、楊某某、吳某某、章某某伙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三、被告人黃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四、被告人楊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五、被告人吳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六、被告人章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綜上: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判決書原文如下: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2024)
浙0702刑初614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0年4月7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鐵山港區,現住廣西省南寧市青秀區。因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24年6月7日被繼續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鐘程輝,金華市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金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現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因本案于2023年8月29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王平,北京盈科(溫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東陽市橫店鎮禹山社區。因本案于2023年8月31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朱芳,金華市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現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因本案于2024年1月12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鄭韜,金華市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玄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饒市,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因本案于2024年1月23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葉祥清,金華市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婺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金華市,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現住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因本案于2023年9月6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夏俊松,浙江八婺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婺檢刑訴(2024)4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楊某某、黃某某、黃某某、章某某、郭某某犯串通投標罪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遠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葉祥清、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鄭韜、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朱芳、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鐘程輝、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辯護人夏俊松、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平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以來,王某、蔣瑋琪(均已判決)合謀承攬浙江省義烏市的多個建設工程項目,并組織多家陪標公司進行串通投標。涉案的工程具體如下:
1.義烏市佛堂鎮寺口村等3村千畝方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項目一標段,2022年10月28日開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2470萬余元(簡稱“1號工程”)。
2.義烏市稠州北路8號改造項目,2022年11月4日開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2290萬余元(簡稱“2號工程”)。
3.義烏市東部拓展區土石方工程,2022年9月26日開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4151萬余元(簡稱“3號”工程)。
現已查明,被告人黃某某在上述1號、2號、3號工程中,根據王某(另案處理)的安排,使用某某公司及聯系的其他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在2號工程中,被告人黃某某聯系的陪標公司中標,后由其聯系將工程轉包給王某(另案處理)等人。
被告人郭某某在上述1號、2號工程中,根據被告人黃某某的安排,使用a公司及聯系的其他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黃某某在上述2號工程中,根據翁某(另案處理)的安排,聯系多家公司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楊某某在上述2號工程中,根據被告人黃某某的安排,使用b公司及聯系的其他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吳某某在上述2號工程中,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的安排,使用c公司及聯系的其他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后某某公司中標并轉包給王某(另案處理)等人。
被告人章某某在上述2號工程中,根據翁某(另案處理)的安排,使用d公司及聯系的其他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2023年5月12日,被告人黃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前往公安機關指定地點接受調查;2023年8月31日,被告人黃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前往公安機關指定地點接受調查;2023年9月6日,被告人章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前往公安機關指定地點接受調查;2024年1月12日,被告人楊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前往公安機關指定地點接受調查;2024年1月23日,被告人吳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前往公安機關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案發后,被告人黃某某退出人民幣245100元,被告人郭某某退出人民幣24400元,被告人章某某退出人民幣4200元,被告人黃某某退出人民幣18000元,被告人吳某某退出人民幣2000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證實,并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郭某某、黃某某、楊某某、吳某某、章某某伙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刑事責任。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郭某某、黃某某、楊某某、吳某某、章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黃某某具有坦白情節等。建議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黃某某、楊某某、吳某某、章某某有期徒刑各六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某、郭某某、黃某某、楊某某、吳某某、章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鐘程輝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串通投標罪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對量刑提出建議:1.被告人黃某某在本案中屬于底層人員聽從他人指令,工作實際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2.被告人黃某某參與串標的三個項目中,僅中標義烏市稠州北路8號改造項目,入圍的陪標公司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未造成實質的嚴重后果。3.被告人黃某某系初犯,坦白,實際獲利245100元已經全部退贓。4.被告人黃某某認識自身違法行為的錯誤,表示自愿認罪認罰。綜上,請求對其能夠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王平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串通投標罪罪名無異議,并就量刑提出辯護意見: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是從犯,且有自首、退贓、悔罪,認罪法定情節,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朱芳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串通投標罪的罪名沒有異議,提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被告人黃某某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予以適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是自首,請求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度比較好,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已退出全部贓款,愿意繳納罰金,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鄭韜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提出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楊某某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沒有任何的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愿意退贓、繳納罰金,悔罪態度良好,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葉祥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提出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被告人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良好,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吳某某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系初犯,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望酌情從寬處罰。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夏俊松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提出具有法定酌情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依法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章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章某某在歸案以后認罪態度好,愿意認罪認罰,主動退出違法所得,應該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章某某以往表現較好,無刑事處罰記錄,無前科劣跡,系初犯,望酌情能夠對其從輕處罰。綜上,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被告人楊某某在審理過程中退出違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楊某某、黃某某、黃某某、章某某、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戶籍信息、歸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調取證據清單;證人王某、翁某的證言;被告人黃某某、郭某某、黃某某、楊某某、吳某某、章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刑事提取筆錄、刑事扣押筆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件,并相互佐證,本院予以綜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郭某某、黃某某、楊某某、吳某某、章某某伙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均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系坦白,被告人郭某某、黃某某、楊某某、吳某某、章某某系自首,各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從寬處罰。各被告人已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采納各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合理合法的辯護意見。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黃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楊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吳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章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手機、電腦、U盤等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包大進
人民陪審員 胡姍
人民陪審員 李春雨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王蓓
判決原文鏈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nyfOeIL6L63FhT9PCs7nS8YYaLyAqN457sYz0p20k8lvyePXeQzLpO3qNaLMqsJJKiZTVOvf50TIcGlqzpo2rSG4XEoGtNowbI7oQt44a0JWRgHRezirslXgfgPxlER
02
被告人葉某某,明知他人串通投標工程項目,在上述2號工程中,根據黃某(另案處理)等人的安排,聯系多家有資質的公司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徐某某系金華市a建設有限公司管理人員,明知他人串通投標工程項目,在上述2號工程中,根據王某的安排,聯系多家有資質的公司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吳某,明知他人串通投標工程項目,在上述1號工程中,根據馮某(另案處理)的安排,聯系多家有資質的公司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與前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吳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判決書原文如下: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4)浙0702刑初612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某,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溫州市,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因犯串通投標罪于2023年11月29日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因本案于2024年1月8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金華市看守所。
辯護人邵泓濤,浙江遠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盧晟,浙江遠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金華市,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因本案于2023年8月28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王宇超,金華市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凱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某,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饒市,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因本案于2024年1月15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王小仙,金華市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婺檢刑訴(2024)4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徐某某、葉某某犯串通投標罪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遠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王小仙、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宇超、被告人葉某某及其辯護人邵泓濤、盧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2022年以來,王某(已判決)、蔣瑋琪(已判決)合謀承攬浙江省義烏市的多個建設工程項目,并組織多家陪標公司進行串通投標。涉案的工程具體如下:
1.義烏市佛堂鎮寺口村等3村千畝方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項目一標段,2022年10月28日開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2470萬余元(簡稱“1號工程”)。
2.義烏市稠州北路8號改造項目,2022年11月4日開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2290萬余元(簡稱“2號工程”)。
被告人葉某某,明知他人串通投標工程項目,在上述2號工程中,根據黃某(另案處理)等人的安排,聯系多家有資質的公司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徐某某系金華市a建設有限公司管理人員,明知他人串通投標工程項目,在上述2號工程中,根據王某的安排,聯系多家有資質的公司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吳某,明知他人串通投標工程項目,在上述1號工程中,根據馮某(另案處理)的安排,聯系多家有資質的公司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2023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動投案,現已退出違法所得3000元。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葉某某主動投案。2024年1月15日,被告人吳某主動投案。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證實,并認為被告人葉某某、徐某某、吳某伙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葉某某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數罪并罰。建議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葉某某、徐某某、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邵泓濤、盧晟對公訴機關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提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被告人葉某某只是介紹公司給佳成參與串標,僅是11家公司的中間聯系人,未參與到中標后的利益分配,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王宇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提出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在自首情況下,自愿認罪認罰,應當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被告人徐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請求對被告人徐某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王小仙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的定性無異議,提出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吳某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系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自愿認罪認罰,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系初犯偶犯,根據馮某安排聯系對接陪標單位,望酌情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無違法所得,愿意繳納罰金。綜上,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徐某某、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戶籍信息、歸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取證據清單、刑事判決書、證人王某、黃某、馮某的證言、被告人葉某某、徐某某、吳某供述與辯解、刑事搜查筆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件,并相互佐證,本院予以綜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徐某某、吳某伙同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均系從犯、自首,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徐某某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某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應當數罪并罰。采納各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合理合法的辯護意見。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與前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吳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手機、筆記本電腦等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包大進
人民陪審員 金根福
人民陪審員 蔣衛華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王蓓
判決原文鏈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hBPLhgZtbyINKj6pmsTLo+gFdO/E+UqD7+gIKHmACNBlK71BkP6k5O3qNaLMqsJJKiZTVOvf50TIcGlqzpo2rSG4XEoGtNowbI7oQt44a0JWRgHRezirslXgfgPxlER
03
現已查明,被告人張某某,a建設有限公司投標部管理人,在上述1號、2號工程中,根據工華(另案處理)的安排,使用a建設有限公司及聯系的其他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王某,b建設有限公司投標部管理人,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安排,在上述1號、2號工程中,使用b建設有限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胡某某,c建設有限公司投標部管理人,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安排,在上述1號、2號工程中,使用c建設有限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綜上: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判決書原文如下: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4)浙0702刑初613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東陽市,現住東陽市。因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審,2024年5月11日被繼續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王春霞,金華市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川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東陽市。因本案于2024年1月10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陸林霞,浙江漢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7年3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東陽市。因本案于2023年8月30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孔令軍,浙江簡約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婺檢刑訴(2024)4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王某、胡某某犯串通投標罪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遠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春霞、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陸林霞、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辯護人孔令軍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以來,王某(另案處理)、蔣瑋琪(另案處理)合謀承攬浙江省義烏市的多個建設工程項目,并組織多家陪標公司進行串通投標。涉案的二個工程具體如下:
1.義烏市佛堂鎮寺口村等3村千畝方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項目一標段,2022年10月28日開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2470萬余元(簡稱“1號工程”)。
2.義烏市稠州北路8號改造項目,2022年11月4日開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2290萬余元(簡稱“2號工程”)。
現已查明,被告人張某某,a建設有限公司投標部管理人,在上述1號、2號工程中,根據工華(另案處理)的安排,使用a建設有限公司及聯系的其他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王某,b建設有限公司投標部管理人,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安排,在上述1號、2號工程中,使用b建設有限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被告人胡某某,c建設有限公司投標部管理人,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安排,在上述1號、2號工程中,使用c建設有限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并收取資質費等。
2023年5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2023年8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前往公安機關指定地點接受調查。2024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前往公安機關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退出人民幣15900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證實,并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王某、胡某某伙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從犯,被告人王某、胡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各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王某、胡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王春霞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串通投標罪罪名及事實沒有異議,提出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1.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節。2.被告人張某某此前無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識淡薄,當時未充分認識到事情嚴重性,主觀惡性不深。3.被告人張某某系聽從王某的安排參與投標,王某準備標書清單等材料,費用王某承擔其起到的作用有限,屬于從犯。4.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簽署了具結書,深刻認識到錯誤,已全部退贓。5.被告人張某某地取保候審期間表現良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綜上,對其予以從寬量刑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陸林霞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串通投標罪的定性無異議,提出從輕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王某屬于自首,應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悔罪態度明顯,應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為初犯、偶犯,應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在此次犯罪中獲利較少,標書均未中標,未造成嚴重后果,應對其從輕處罰等。綜上,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孔令軍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串通投標罪沒有異議,提出具有從輕、減輕的情節:被告人胡某某對法律欠缺了解,按平時一樣操作釀成大錯,參與投標企業按正常流標流程中標,沒有證據證明招標主體有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性小;被告人胡某某在參與兩起投標活動中,收取了2000元,并已上交公司,個人并無非法獲利;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是從犯,應當根據其參與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已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一直遵紀守法,是偶犯初犯,綜上,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審理過程中退出違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王某、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戶籍信息、歸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調取證據清單、接受證據清單、證人王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王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刑事檢查筆錄、刑事搜查筆錄、刑事扣押筆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件,并相互佐證,本院予以綜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王某、胡某某伙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均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系坦白,被告人王某和胡某某系自首,各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王某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采納各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合理合法的辯護意見。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手機、電腦等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包大進
人民陪審員 胡姍
人民陪審員 李春雨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王蓓
判決原文鏈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ptoWRfcCOK+5IXc59OB2UoX9FjPbRXlgsaGC0I4Z6V5wH4VJqIv5qZO3qNaLMqsJJKiZTVOvf50TIcGlqzpo2rSG4XEoGtNowbI7oQt44a0JWRgHRezirkyURfAY9u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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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擬修訂招投標條例
2023年5月,浙江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修正草案)>意見的通知》,擬對招投標進行修訂。提出:
1、完善招投標監管體制。
刪除了省發展改革委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具體監管職責(第四條)。
2、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
針對當前招標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評標委員會定標權過大等問題,明確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總責,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量推薦中標候選人,原則上不進行排序,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確定中標人,擴大招標人定標自主權(第六條、第三十六條)。
3、全面推廣電子招投標。
針對現行法規對電子招投標缺乏規定,明確要求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原則上應當采用電子招投標方式,并提出了全省一體化系統建設要求(第五條),并對電子招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的表現形式進行細化,完善執法依據(第二十七條)。
4、進一步深化放管服。
以合同信息公開替代合同備案(第四十條),刪除了邀請招標審批核準、招標人自主招標備案等與國家文件精神和監管權下放沖突的內容(原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優化營商環境。
附: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修正前后對照稿)
電子版下載鏈接:2.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修正前后對照表).docx
國家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關鍵詞:建筑加固工程,結構加固工程,房屋安全鑒定,別野改造,工廠加固,加裝電梯,減隔震工程,光伏加固,別墅加固,結構加固,安全鑒定,房屋鑒定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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